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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38924.2-2020民用輕小型無人機系統環境試驗方法第2部分∶低溫試驗

    發布時間:2023-11-21

    GBT 38924.2-2020 民用輕小型無人機系統環境試驗方法 第2部分 低溫試驗.pdf

    GB/T 38924.2-2020民用輕小型無人機系統環境試驗方法第2部分∶低溫試驗

    38924.2-2020.

    1  范圍

    GB/T 38924的本部分規定了民用輕小型無人機(起飛重量在0.25kg~150kg之間)系統(含飛行器和地面站)低溫試驗的試驗條件、試驗設備和儀器、試驗過程、試驗中斷和恢復、試驗結果評定和試驗報告。

    本部分適用于在使用過程中可能會受到低溫環境影響的民用輕小型無人機系統,以此來確定民用輕小型無人機系統對低溫環境的耐受能力。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8924.1—2020  民用輕小型無人機系統環境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3  術語和定義

    GB/T 38924.1—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低溫貯存溫度  storage low temperature

    在貯存或暴露于氣候極值期間,設備預期通常會暴露于其中的最zui低的地面溫度。

    3.2低溫工作溫度  operating low temperature 

    設備正常暴露于其中并要求工作的最zui低溫度。

    4  試驗條件

    4.1  低溫貯存試驗條件

    4.1.1  概述

    除另有規定外,低溫貯存試驗應按照下述試驗條件進行。

    4.1.2  試驗溫度

    按有關文件確定低溫貯存試驗溫度,若相關文件未規定低溫貯存試驗溫度,則根據設備預期使用的地域從表1中選取試驗溫度值。

    4.1.3 試驗持續時間

    除另有規定外,低溫貯存試驗持續時間為受試設備達到溫度穩定后再保持24h。

    4.1.4  溫度變化率

    除另有規定外,溫度變化速率≤3℃/min。

    4.2  低溫工作試驗條件

    4.2.1  概述

    除另有規定外,低溫工作試驗應按照下述試驗條件進行。

    4.2.2  試驗溫度

    按有關文件確定低溫工作試驗溫度,若相關文件未規定低溫工作試驗溫度,則根據設備種類及其使用的環境從表2和表3中選取試驗溫度值。

    4.2.3試驗持續時間

    除另有規定外、低溫工作試驗持續時間為受試設備達到溫度穩定后熊續保持2h,然后按照設備性能標準進行功能性能測試所需時間。

    DWDS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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